侵权商标的产品销售所得69250元,被罚了100000.00元

阅读:100 2025-05-27 18:01:41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330630654W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中站2区7号地内

法定代表人:林朱强

2024年8月28日,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举报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攀附举报人的商标美誉,其生产销售的“柚见家月”和“桂香伴月”系列月饼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与举报人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柚见家月”、“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相似,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请求本局查处。为查清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查明一,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朱强,2021年12月21日办理取得糕点类《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45052101806),主要经营业务是食品的生产,加工,零售。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月饼包装盒设计样式,委托湛江市辉腾印刷有限公司印制“柚见家月”系列月饼包装盒1184个,“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816个,分别用于其生产销售“柚见家月”和“桂香伴月”系列月饼的包装。

查明二,举报人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26日,法定代表人黄庆强,该公司经营业务为月饼、糕点生产销售。注册有“柚见家月”和“桂香伴月”商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强于2017年01月18日获得“桂香伴月”包装盒(专利号:ZL201630194767.2)和“柚见家月”包装盒(专利号:ZL201630194761.5)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公司于2016年开始生产销售“桂香伴月”和“柚见家月”2个系列月饼,2021-2023年共生产了上述2个系列月饼98.5万斤,通过抖音、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往全国,并在广西、海南、广东等地进行专营销售,每年花费巨额广告资金在广西区内部分城市的户外墙体广告、公交车、高铁站及高速公路的广告展板进行宣传,并在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广西广播电台、抖音、微信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销售的月饼,曾获“2008年度南宁市民最喜爱月饼品牌”、“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名点金奖”、“广西名点”、“2013广西名饼”、“2015年消费者喜爱的月饼品牌”、“观众最喜爱的月饼”品牌、“广西名牌产品”、202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杂志社和中国食品工业网评为“战略合作伙伴”等各种荣誉。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中秋月饼在广西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查明三,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柚见家月”系列月饼包装盒、“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与举报人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柚见家月”系列月饼和“桂香伴月”系列月饼的包装盒在商品名称、图形构造、装潢颜色、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其中,“柚见家月”系列月饼包装盒装潢颜色均为橘色,包装盒中央均为柚子形状绘图,柚子形状绘图中央位置印制有相似构造的“柚见家月”字样、“柚见家月”字样周围柚子形状区域均用白色柚子型图案填充。“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装潢颜色均为橘色,包装盒中央为圆形绘图,圆形绘图中央位置印制有相似构造的“桂香伴月”字样、“桂香伴月”字样周围圆形区域均用白色花瓣图案填充。当事人的“柚见家月”、“桂香伴月”系列月饼盒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与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柚见家月”“桂香伴月”系列月饼的包装盒并无明显区别,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查明四,截至我局查处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柚见家月”系列月饼(净含量750g/个)共780个,售价37.5元/个,销售金额29250元;“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净含量1000g/个)共800个,售价50元/个,销售金额4000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共69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依法查处侵犯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举报信》1份,《担保书》1份;

2、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庆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何安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对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何安鑫的《询问笔录》1份;

4、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柚见家月”《商标注册证》(第199834031号)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30194761.5)复印件各1份、“桂香伴月”(第19983802号)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30194767.2)复印件各1份,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1份,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强提供的《授权书》4份;

5、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2023年的《月饼产量表》1份,2008年度南宁市民最喜爱月饼品牌、“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名点金奖”、“广西名点”、“2013广西名饼”、“2015年消费者喜爱的月饼品牌”、“观众最喜爱的月饼品牌”、“广西名牌产品”、“战略合作伙伴”等荣誉照片各1份,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7份;

6、对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柚见家月”系列和“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制作成的《证据提取单》1份(共6页);

7、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朱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吴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对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提取单》2份;

9、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4.002)复印件1份,月饼包装盒《出货单》(NO:202407058/NO:202407063/NO:202408103/NO:202407061)复印件4份,《月饼经销合同》复印件1份,《月饼价格表(价格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月饼出货单(单号:00200,日期:2024/08/18/;单号:00416,日期:2024/8/26)复印件2份;

10、对当事人广西合浦御珠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吴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柚见家月”、“桂香伴月”系列月饼包装盒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4〕48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9250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轻处罚情形“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1号蓝湾国际城1期对面合浦县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二中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缴款途径缴纳罚款至合浦县财政局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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