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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但企业尚未注销。此时,企业名下注册商标恰好进入续展期——商标再不续展就要过期了,破产管理人却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公章可能已被接管甚至缴销,以原企业名义办理续展困难重重,到底该怎么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2026年3月24日给出了明确的官方答复。
一、官方答复:先转让,再续展
商标局的答复原文是:“建议先办理商标转让,再以受让方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这句话的背后逻辑其实不难理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名下商标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和处置。破产程序结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因此该商标不可能再以原企业名义维持或续展。在这个阶段,商标局给出的操作路径是:先将商标转让给受让方(可以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有意向购买商标的第三方,或者原企业的投资人等),待商标权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后,由受让方以自身名义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二、为什么不能直接以破产企业名义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要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书中需要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印章,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此时,原企业的公章通常已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自身已无法自主发起续展申请;若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提交续展申请,由于企业即将注销,续展完成的商标后续仍需处理归属问题,反而增加一道手续。商标局的建议则更为直接有效——通过转让一步到位解决权属问题。
三、破产程序中如何办理商标转让(移转)
根据商标局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中办理商标移转,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核心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
由管理人在相关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或者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书面同意文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实施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如果商标是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还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及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定。
四、破产程序中的转让与普通注销后的移转有何区别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破产程序与企业自行注销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商标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破产程序(企业尚未注销)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管理人统一处理商标等无形资产。根据商标局的答复,优先采取“先转让再续展”的操作路径——将商标转让给受让方,再由受让方以自身名义办理续展。破产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了商标的,方可在注销后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管理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属于破产清算过程中遗漏了商标的,应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来办理转让。
普通注销程序(清算过程中已处分商标)
如果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已经通过清算报告或合同等形式明确了商标的归属,则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需提供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注销清算报告以及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
普通注销程序(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即遗漏资产)
如果公司在清算时压根没有想起商标这件事,清算报告中也未提及商标归属,那么除了前述基础材料外,还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据,以及全体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还需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并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程序相对简化,但仍需提供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简易注销证明及相关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明材料。
五、时间紧迫时的处理建议
商标续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期满前12个月可以办理续展,期满后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过后仍未续展的,商标将被注销。
对于处在破产程序中的企业而言,时间往往更加紧张。如果商标已进入续展期甚至宽展期,而转让程序尚未完成,建议管理人尽快推进以下工作:尽快通过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裁定确定商标的处置方案(拍卖或协议转让);同步准备商标移转申请材料,以受让方名义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如果时间过于紧迫,可先以管理人名义启动续展程序,同时推进转让手续,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商标局或专业代理机构。
六、重要风险提示
破产程序中的商标处置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如果商标在破产前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则需要先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商标局办理解冻手续,之后才能办理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权如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必须等待解冻后方可进行。
七、总结
破产企业名下的商标续展,不能简单沿用“原企业申请续展”的传统思路,而应当遵循“先转让、再续展”的操作路径。商标局的答复虽然简短,但给出了明确的方向:由管理人通过转让程序将商标权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再由受让方以自身名义提交续展申请。破产程序与普通注销程序在材料要求和操作流程上有所区别,管理人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路径,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商标失效。鉴于商标期限的紧迫性,建议管理人尽早启动相关程序,必要时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或直接致电商标局(010-63218500)了解个案具体要求。